香港美國都奉行英式法律, 且看美國人對政府強行收樓有何反應? 美國各級政府都可運用 Eminent Domain 的權力, 向私人業主收樓收地, 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條款訂明, 政府以 Public Use 為理由收地, 如修路起橋, 須要給業主合理賠償:
"...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,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."
The Fifth Amendment, U.S.Constitution
近年, 一些美國地方政府運用 Eminent Domain 收地,然後將土地交予私人發展商起樓。政府對自己所做的, 自然是認為有利社會, 是 Public Use 了。那些發展商可榮幸地得到地方政府用 Eminent Domain來"幫拖"呢? 自然是那些與政府關係良好人士。發展商付出的所謂合理賠償, 很可能低於市價。地方政府收多了稅, 發展商賺大錢, 雙贏嘛, 不過是兩贏一大輸。
以下是官商勾結事例及消息:
2005年, "Kelo 對 新倫敦市" 訴訟案, 鬧到上美國最高法院去"釋法", 法院判決, 站在政府一方, 認為收地合理, 全國譁然。為甚麼? 美國人怕官商勾結, 政府隨時收地趕人。據稱,約七至九成的美國人都不認同最高法院這個判決, 所以很多州都立法, 禁止政府濫用Eminent Domain。
在香港, 因為喜帖街收地時"社區謀殺局"一意孤行, 不聽民意, 才會導致皇后碼頭發生抗爭者被鐵鏈鎖頸事件。問題的根源,還是在於法例本身, 是時候要去檢討及修改香港的市區重建條例了。
1 則留言:
香港的市區重建條例,可以咁有效更改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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